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 2012-05-29 16:01 来源:北京会计网
各区县财政局: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,规范代理记账业务,根据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27号令)和《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》(京财会[2009]2565号)的有关规定,我市将进行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报备工作(以下简称报备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报备范围
2011年12月31日前经各区县财政局审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,须到原核准行政许可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年度报备。
二、报备时间
代理记账机构2011年度报备的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至2012年6月10日。
三、报备方法和报送资料
(一)报备方法
201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,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。
1.各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相关工作要求,登陆“北京会计网”,填写相关报备资料信息;
2.到原核准行政许可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年度报备。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工作实际进行实地抽查。
(二)报送资料
1.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(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、业务开展情况、遵纪守法情况等);
2.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;
3.营业执照、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;
4.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5.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;
6.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。
四、报备公告
报备工作结束后,市财政局将在北京会计网上公告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情况。公告内容包括:一是已报备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,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名称、办公地址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、批准证书编号等相关资料;二是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及批准证书编号;三是连续三年未参加报备的机构名称及批准证书编号。
五、相关要求
(一)认真组织,确保责任落实
高度重视,充分认识报备工作是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,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;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,指导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填报信息,审核分析相关数据,确保报备工作质量。
(二)加强监管,严格资质审查
严格审核报备材料,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对所报备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;加强监管,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,责令其2个月内整改,逾期不改或未达规定设立条件的,撤回设立许可。
(三)加强分析,确保工作成效
一是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工作,准确编制《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》,撰写本地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总结;工作总结应把对行业报备信息分析作为重点,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和意见,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;
二是认真审核相关报表,并将核实后的《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》和《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总结》及《连续三年未参加报备的机构名称及批准证书编号》等报表及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,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(会计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