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起个人不得代理记账 <厦门会计人员条例>将实施
发布时间 2012-03-16 13:08 来源:未知
“这样一来,‘代理记账’就不用躲躲闪闪了!”在昨天下午举行的贯彻实施《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》座谈会上,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副院长黄世忠教授感慨地说。用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蒋晓惠教授的话说,会计人员兼职一直是行业里“不是秘密的秘密”,而“代理记账”是不少会计人员一直在做的小兼职。 随着下月《条例》的实施,会计人员的“代理记账”业务将有法可依,并且在有效的管理下进行。不过,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代理记账业务将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 接。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、承接代理记账业务。
“现在许多小企业都是聘请持证个人进行记账工作,这种现象十分普遍。”黄世忠说,因此,在审议这一条规定的时候,人大的专家们讨论颇多。“刚开 始我们很担心这样一来会提高企业的成本,也不利于就业多元化。”他说,但是经过与企业的座谈和调研之后,发现将个人代理记账改为委托机构进行代理记账,企 业需要多付的成本仅300元/月,而社会效益却十分明显。“对企业而言,责任归属将更明确,一旦发生问题,也有其他机构分担风险。对于行业而言,这样也有 利于提高代理记账人员的职业素质。”
据介绍,将从3月开始实施的《厦门会计人员条例》,是全国第一部针对会计人员的地方性法规。
这部法规还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;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,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,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。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,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,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。
据悉,目前厦门市持证会计人员达57669人,其中约一成为中高级会计人员,共有5340人,初级会计人员约占一成半,有8316人。此外,其他会计人员有44013人,每年新增的持证人员还有5000人以上。